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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及和借贷关系的区别

编辑:江苏理念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8  字号:
摘要: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及和借贷关系的区别
首先要明确什么叫委托理财合同,他是指双方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管理、投资,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在法律特征上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它分为委托理财合同、委托监管合同、信托合同、借款合同、合伙合同。它和借款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效力方面:1、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帐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满后由受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双方按比例分成的,法院通常认定为是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处理时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2、由委托人自行开设帐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帐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收益由双方按比例分成的,认定双方的合同是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此时看受托方的性质。当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的,认定合同有效,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但是由于市场原因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当受托方为证券公司时,应认定合同无效。因为法律禁止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或者对客户作出有保底条款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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